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民政服务专区民政窗口婚姻登记处1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撤销收养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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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5楼F区婚姻登记处1号窗口 电话:0531-81295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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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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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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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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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款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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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款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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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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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空白申请书,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 | 是 | 空白样表-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docx | 空白样表-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5.公告 | 将《关于撤销XXX与XXX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处公示30日 | 0 |
| 4.报批 | 拟写《关于撤销XXX与XXX收养登记的决定书》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 | 2 |
| 3.审查 | 查验收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1 |
| 2.受理 | 受理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组织提出的撤销收养登记申请。 | 0 |
| 1.申请 | 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收养登记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 | 0531-8321303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撤销收养登记向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解答 | 原收养登记机关。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5楼F区婚姻登记处1号窗口
电话:0531-8129573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总咨询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