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C区68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xx关于同意xx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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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68窗口 电话:0531-832782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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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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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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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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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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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经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2)申请事项符合受理范围。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pdf |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doc |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是 |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pdf |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doc |
| 证明申请变更内容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3.证明申请变更内容的有效文件或材料.pdf | 3.证明申请变更内容的有效文件或材料.doc |
| 需要变更的行政许可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原行政许可文件 | 是 | 4.需要变更的行政许可文件.pdf | 4.需要变更的行政许可文件.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在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 10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满足要求的,予以批准,核发证书;不满足要求的,不予以批准,发放不予批准决定书 | 3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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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68窗口
电话:0531-832782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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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31008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