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C51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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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C51窗口 电话:0531-8321274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3.jpg | 3.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协商 | 双方自愿协商(医院投诉管理部门) | 3 |
申请人民调解 | 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 3 |
申请行政调解 | 申请行政调解(纠纷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协调医疗机构给予经济赔偿 |
解答 | 我们的调解范围为一万元以内,超出范围建议通过法律手段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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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C51窗口
电话:0531-8321274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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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