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6住建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档案示例.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档案复制件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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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3楼C36号住建综合窗口 电话:0531-81291855 网址:http://124.128.226.254:8090/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公布,2011年1月26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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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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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2001年7月4日依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26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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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产权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可查阅拥有产权部分的建筑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由拥有产权的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由该工程核准的建设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并说明查阅内容和查阅目的 | 是 | 3-单位介绍信-示例.jpg | 3-单位介绍信-空白样表.docx |
经办人身份证或公务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身份证为县级公安部门出具;公务证件为任职部门核发 | 是 | 7-公务证件-示例.jpg | 2-身份证-示例.png |
产权人产权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一般为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 | 是 | 4-房产证明示例.docx | 4-房产证明示例.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复制盖章 | 申请人如需复制档案,工作人员复制档案并加盖专用章 | 0 |
查阅 | 提供纸质档案或者电子档案供申请人查阅 | 0 |
检索 | 工作人员检索档案,或指导申请人使用自助设备检索 | 0 |
受理 | 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 0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指定资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查阅城建档案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
解答 | 1政府职能部门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可查阅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指定档案。 2建设单位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可查阅本单位建设项目中的指定档案。 3工程参建单位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建设单位和本单位介绍信,可查阅参建工程中本单位形成的指定档案。 4各执法部门人员(如: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行政执法)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本单位介绍信、公务证件、案件所涉工程证明,可查阅涉及案件的档案。 5产权人查询档案,须持身份证、合法产权证明文件,可查阅产权所属档案。 6业主委员会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政府部门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可查阅管辖范围内档案。 7物业公司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物业公司介绍信、委托管理合同,可查阅管辖范围内档案。 8律师查询档案,须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资格证、建设单位或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院立案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可查阅涉及其仲裁、诉讼案件的档案。 9评优工程单位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评优组织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可查阅本单位建设施工的评优工程的档案。 10查阅未开放的涉密城建档案(如:地下管线),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或政府正式行文文件,并签订《保密协议》后,可查阅指定档案。 11单位及合法组织因编史修志或撰写文章、科学研究需查阅城建档案的,除持经办人身份证、能证明查档用途的合法文件外,须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查阅指定档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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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3楼C36号住建综合窗口
电话:0531-81291855
网址:http://124.128.226.254:8090/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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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民泰路317号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楼五楼5001室
电话:0531-12345、0531-8129088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7&userids=G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