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基本编码:000160112000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7687K4000160112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区C32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决定书.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油气管道保护审批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区C32
电话:0531-8327835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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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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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
发布令号(文号) 鲁能源油气〔2024〕19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的审批,由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保护审批部门负责。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从事的施工作业可能会对油气管道保护造成影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文书示范文本 原件 2 纸质 暂无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按照省、市、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文件提供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文书示范文本.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1
受理 管道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组织安全评审。 2
办结 根据协商结果、或安全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区C32
    电话:0531-8327835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八层8028室
    电话:0531-83212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