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生态环境综合生态环境综合C区33-35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同意(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参考样式.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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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3楼东厅c33-c35生态环境局窗口。 电话:0531-83265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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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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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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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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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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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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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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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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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二)位于省界缓冲区的;(三)位于国际河湖或者国境边界河湖的;(四)存在省际争议的。前款规定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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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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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办水体〔2019〕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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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函〔2022〕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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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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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7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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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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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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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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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三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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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等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未按照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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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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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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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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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办水体〔2019〕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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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函〔2022〕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加强公众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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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函〔2022〕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严格环境执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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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函〔2022〕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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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函〔2022〕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严格规范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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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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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示例样表).doc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doc |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打印并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doc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doc |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打印并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doc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人申请 | 参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编写。 |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 5 |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批部门在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批部门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a)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b)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利 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c)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d)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 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开展) | 根据需要开展专家评审 | - |
| 组织听证(根据需要开展) | 根据需要开展组织听证 | - |
| 现场查勘(根据需要开展) | 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查勘 | - |
| 审批机构决定 |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2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3楼东厅c33-c35生态环境局窗口。
电话:0531-8326576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6楼流域科(6066)科室。
电话:0531-8323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