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部绣水大街4100号 |
联办机构 | 否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上门服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绣水大街4100号农业农村局 电话:0531-8321434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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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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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当事人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示例.PDF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结案归档 | 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0 |
调解 | 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在按有关规定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基础上进行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结调解 | 0 |
受理 | 符合调解条件的, 受理调解,并告知各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期限 ; 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死亡方丧葬事宜未结束、伤残治疗未终结、伤残者未定残、或财产损失未确定的不予受理 | 0 |
申请 | 当事人自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一定能调解成功? |
解答 | 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在按有关规定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基础上进行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结调解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绣水大街4100号农业农村局
电话:0531-8321434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绣水大街4100号农业农村局
电话:0531-83212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