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5、6、7、8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5、6、7、8号窗口 电话:0531-83221766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col/col68271/index.html?areaCode=370193000000 电子邮箱:mskfqspb@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 是 | 山东省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零基础模版).doc | 山东省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零基础模版).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现场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 0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流转后台,对提交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 0 |
办结 | 做出决定,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意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者通过快递送达,资料归档。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上传材料格式是否有要求 |
解答 | 上传材料为JPG或PDF均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5、6、7、8号窗口
电话:0531-83221766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col/col68271/index.html?areaCode=370193000000
电子邮箱:mskfqspb@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7558号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312863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col/col68271/index.html?areaCode=370193000000
电子邮箱:mskfqspb@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