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没有具体下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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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22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13791004325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jpaas-juspace-web-jnywtb/front/consult/consult-item?itemName=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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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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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及依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或电子证照 | 是 | 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示例样表) (1).docx | 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示例样表) (1).docx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或电子证照 | 是 | 营业执照样式.jpeg | 营业执照样式.jpeg |
地震短临预测卡片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示例填写 | 是 | 地震短临预测卡片(示例样表).docx | 地震短临预测卡片(示例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文 | 山东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审核后办理 | 0 |
受理 | 申请人或者单位提交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可否上网宣传 |
解答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勿传播。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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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22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13791004325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jpaas-juspace-web-jnywtb/front/consult/consult-item?itemName=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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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61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61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63478;0531-832189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