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

基本编码:372015026001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665XD4372015026001

事项版本:1244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综合服务区不动产综合D11-14、D18-20、D23-25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上门服务,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提供查询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爱山东APP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3栋东厅D3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2157;186156628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1/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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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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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款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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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七条第一款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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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1.查询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从自然资源部门获取空白样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jpg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pdf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pdf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核发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jpg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出具查询结果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0
申请查询 提出查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3栋东厅D3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2157;186156628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1/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1899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