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城乡水务综合城乡水务综合C区44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关于XX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批复.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XX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 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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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33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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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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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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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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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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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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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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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审批机关职责范围。^2.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属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所必需的临时应急取水的,予以批复。下列情形不予审查:1.不符合跨设区的市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形;2.不遵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和法定用水顺序的情形;3.不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或者不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情形;4.未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关于XX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审查的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 是 | 关于XX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审查的申请(样本).pdf | 关于XX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审查的申请.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核验申请事项管辖权限与材料外在法定形式。 | 5 |
| 审查 | 逐项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与内容合规性。 | 10 |
| 办结 | 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申请人。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临时应急取水审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申请。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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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33494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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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咨询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