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城乡水务综合城乡水务综合C区44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6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备案回执.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回执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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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78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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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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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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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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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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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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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3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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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申请事项属于审批机关职责范围。^3.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备案 | 是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样本)(1).pdf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线下窗口、信函或政务服务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 0 |
| 受理 | 核验申请事项管辖权限与材料外在法定形式。 | 5 |
| 审查 | 逐项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与内容合规性。 | 11 |
| 备案 | 根据前期审查情况出具意见,完成审批结果送达、材料整理归档等收尾流程。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解答 |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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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7869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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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咨询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