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804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665XD4370715010008

事项版本:1242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西不动产登记中心(B4)3-18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上门服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西不动产登记中心(B4)3-18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2157;186156628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实施,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消灭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供 抵押注销证明.docx 抵押注销证明.docx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供 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png 证书空白样本.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样表).docx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空).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全城通办/全链条一网通办/自助办理 现场办理流程:全城通办(预约)-审核登簿 全链条一网通办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自助办理流程:自助申请-登簿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办理抵押权登记是否发证?
解答 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西不动产登记中心(B4)3-18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2157;186156628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189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