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64212008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8452W4000164212008

事项版本:2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窗口
电话:0531-8323879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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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林草规〔2020〕2号
具体规定内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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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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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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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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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pdf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doc
项目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3.项目批准文件.pdf 3.项目批准文件.docx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4.草原补偿协议.pdf 4.草原补偿协议.docx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pdf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docx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5.草原权属证明材料.pdf 5.草原权属证明材料.docx
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纸质材料规格A4;电子材料为shapefile面状文件。 申请人自备 6.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pdf 6.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docx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 7.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pdf 7.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7
决定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3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窗口
    电话:0531-8323879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