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C2-25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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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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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船舶国籍证书.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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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C2-25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321382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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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办海〔2018〕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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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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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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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
发布令号(文号) | 海船舶〔2004〕5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对从境外购买的原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在船舶所有人递交船舶国籍登记申请时,如不能及时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可以依据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办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取得原件后方可办理正式的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三条 对境内异地建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凭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申请办理临时国籍证书。新造船舶试航,船舶所有人持造船合同和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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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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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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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八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权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三)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四)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以及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五)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提交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到其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六)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七)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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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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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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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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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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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样表.docx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docx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光船租赁合同(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从境外购买二手船)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提交申请 | - |
受理 |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 1 |
审查 | 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 5 |
办结发证 | 按照审批意见制作许可文书 | 1 |
记载于船舶登记簿 | 记载于船舶登记簿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81171234 (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C2-25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321382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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