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基本编码:37100500600101

实施编码:11370181004205708Y4371005006001

事项版本:1241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西厅教育综合窗口26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办理结果样本.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裁决文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西厅教育综合窗口26号
电话:0531-8323022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0&userids=G22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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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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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教师申诉内容及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无要求 申请人自备 申诉书1.doc 申诉书1.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教师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 10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申诉内容及相关材料,开展调查核实。 18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何种情形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问题 教师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解答 教师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多久作出处理?
解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西厅教育综合窗口26号
    电话:0531-8323022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0&userids=G22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2781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0&userids=G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