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1楼大厅08窗口动物卫生部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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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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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58680890 电子邮箱:jnzqxmsyjdjs@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输入动物申请表 (1).doc | 输入动物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1 |
审核决定 |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 | 1 |
办结 | 对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结。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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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8680890
电子邮箱:jnzqxmsyjdjs@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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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jnzqxmsyjdjs@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