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章丘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办税服务厅简事快办01-0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样本.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办税服务厅 电话:0531-8331773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理由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送达 | 送达 | 0 |
办结 | 办结 | 0 |
受理并审查 | 受理并审查 | 0 |
申请 | 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应在何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解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十二、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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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办税服务厅
电话:0531-8331773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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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办税服务厅
电话:0531-83317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