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20332003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9324H4000120332003

事项版本:3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30—5:30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东北楼1楼西1028室植物保护部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产检合格证.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电话:0531-5868080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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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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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发布令号(文号)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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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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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GB 8371-2009
具体规定内容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棉花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玉米种子产地检疫规程》《香蕉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向日葵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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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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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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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内容详实准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产检申请书及附件.jpg 1500616260204_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及附件.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核实其申请内容是否详实准确 1
签发 田间调查合格予以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4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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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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