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三农服务分厅1楼综合受理综合受理7号窗口畜牧生产部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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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一楼大厅7号窗口畜牧生产部 电话:0531-586808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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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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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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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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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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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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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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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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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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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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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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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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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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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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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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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附件1)。(二)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桑园(柞林)、场地、设施、仪器、蚕种生产及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主要包括蚕种冷藏库房、浸酸场地、设备仪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三)《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2)。^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附件3)。(二)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经营场所、设施、仪器、人员、运营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情况。(三)《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4)。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示例范本.doc | 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doc |
|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示例范本.doc.doc |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doc |
|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示例范本.docx |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docx |
| 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示例范本.doc | 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doc |
|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示例范本.doc |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doc |
|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示例范本.docx |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审核(由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种类、数量、格式及内容 | 1 |
| 审批 | 审查材料内容所示申请者蚕种生产经营条件情况 | 1 |
| 办结 | 制证发证;告知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一楼大厅7号窗口畜牧生产部
电话:0531-586808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四楼103办公室
电话:0531-58680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