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符合条件相关审批表样图.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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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12957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烈士褒扬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烈士褒扬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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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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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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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个人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无标准要求,尽量使用A4大小、整洁的稿纸书写 | 其他 | 提交申请 | 是 | 个人书面申请.docx | 个人书面申请.docx |
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 是 |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 | 是 | 证明书.png | 证明书.png |
银行卡 | 原件 | 1 | 纸质 | * | 申请人自备 | * | 是 | 银行卡.docx | 银行卡.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 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 10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 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12957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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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楼综合科
电话:0531-8321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