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基本编码:37052403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51546k4370524031001

事项版本:1241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符合条件相关审批表样图.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12957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烈士褒扬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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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烈士褒扬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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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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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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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个人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无标准要求,尽量使用A4大小、整洁的稿纸书写 其他 提交申请 个人书面申请.docx 个人书面申请.docx
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政府部门核发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 证明书.png 证明书.png
银行卡 原件 1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银行卡.docx 银行卡.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10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1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812957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济南市章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楼综合科
    电话:0531-8321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