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综合服务人社综合B3-03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完成个人账户归集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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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西厅人社服务专区B3--3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2016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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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23〕1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省内迁移户籍的,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由最后参保地社保机构归集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省内迁移户籍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的,原参保地个人账户设为待归集账户,原参保地为待归集地,最后参保地为归集地。 第二款 参保人员在省内多次迁移户籍并参保的,除最后参保地外,其他参保地均为待归集地。 第五十五条 待归集地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待归集账户计息,除办理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落实、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或被征地农民集体缴费外,不可办理其他业务,不统计为待归集地参保人数。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将待归集账户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共享数据进行待归集账户缴费管理工作。 第二款 个人账户归集业务由归集地和待归集地县社保机构协同办理,无需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第三款 归集地社保机构应当每月查询需办理个人账户归集业务的参保人员,于当月通过信息系统向待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信息表》(以下简称《归集信息表》,附件15)。 第四款 待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归集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结息处理(计息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整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将《归集信息表》反馈至归集地社保机构。 第五款 待归集地社保机构自发送《归集信息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银直连”的方式将归集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归集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结清待归集人员在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六款 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下载《归集信息表》,确认到账的归集金额与信息表记录一致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信息系统向待归集地社保机构反馈办结信息,将归集信息记入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个人账户,并从归集当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息。 第七款 存在多条待归集信息的,归集地社保机构应当分别向不同社保机构发出归集申请并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八款 存在重复缴费需办理退费的,按照先归集后清退的原则,由归集地办理。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归集完成后,待归集账户调整为已归集账户,除办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业务外,该账户数据不再允许修改。 第二款 已归集账户办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业务后,已归集地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归集地社保机构,由归集地社保机构再次归集。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和注销登记等业务时,最后参保地县社保机构应当先查询并完成账户归集后再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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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二款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三款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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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3〕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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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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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省内迁移户籍^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归集地社保机构向待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信息表》 | 归集地社保机构应当每月查询需办理个人账户归集业务的参保人员,于当月通过信息系统向待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信息表》(以下简称《归集信息表》) | 0 |
| 待归集地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结息处理,整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归集信息表》 | 待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归集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结息处理(计息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整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将《归集信息表》反馈至归集地社保机构。 | 5 |
| 待归集地社保机构划归集资金,结清待归集人员在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待归集地社保机构自发送《归集信息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银直连”的方式将归集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归集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结清待归集人员在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 5 |
| 归集地社保机构办结,从归集当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息 | 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下载《归集信息表》,确认到账的归集金额与信息表记录一致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信息系统向待归集地社保机构反馈办结信息,将归集信息记入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个人账户,并从归集当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存在重复缴费需办理退费的,如何处理? |
| 解答 | 存在重复缴费需办理退费的,按照先归集后清退的原则,由归集地办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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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西厅人社服务专区B3--3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2016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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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1899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