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城乡水务综合城乡水务综合C区44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回执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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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6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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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供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第二款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 第五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二)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经体检合格;(三)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四)有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第二款 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供水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供水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第二款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抢修供水设施、增加水源预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净水设施处理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正常供水。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减量供水、降压供水等措施,及时向用户告知用水注意事项,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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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供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实行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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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供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款 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不能依照前款规定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款 临时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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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供水的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对供水取水泵站、水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等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管理;(三)制定并实施供水管网维护和改造方案,健全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和漏损管控制度;(四)从事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户信息;(六)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歇业、停业或者改变工程用途。 第二款 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和工程维护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时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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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歇业、停业或者改变工程用途。 第二款 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和工程维护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时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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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供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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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②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经体检合格;③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④有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2.申请事项属于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省、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3.适用于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且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情形,且已经明确停水时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并准备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临时供水等措施预案。^4.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符合《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和《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关于临时停止农村规模化供水的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关于临时停止农村规模化供水的申请(示例范本).pdf | ××关于临时停止农村规模化供水的申请(空白样表).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线下窗口、信函或政务服务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 0 |
| 受理 | 核验申请事项管辖权限与材料外在法定形式。 | 0 |
| 审查 | 逐项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与内容合规性。 | 1 |
| 决定 | 根据前期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出具批复文件。 | 1 |
| 办结(备案) | 完成审批结果送达、材料整理归档等收尾流程。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临时停止农村规模化供水审批办结需要多长时间? |
| 解答 |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包括申请(当场)、受理(当场)、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办结(备案)(1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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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679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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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咨询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