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胡山大街3666号车辆管理分厅1楼综合受理服务区综合受理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微信图片_2.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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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胡山大街3666号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2号窗口 电话:0531-66712345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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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按部令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是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docx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docx |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是 | 无 | 无 |
| 机动车驾驶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是 | 无 | 无 |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部令要求 | 其他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核相关资料 | - |
| 申请人申请 | 提交相关资料 | - |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核相关资料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胡山大街3666号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2号窗口
电话:0531-66712345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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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胡山大街3666号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3楼重点办办公室
电话:0531-6666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