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统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综合受理C区27号 |
| 联办机构 | 普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上门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奖励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jntj.jinan.gov.cn/col/col窗口领取8公告送达90/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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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23208,13616411164 网址:http://jntj.jinan.gov.cn/col/col30924/index.html?tdsourcetag%EF%BC%9Ds_pcqq_aioms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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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对于实名举报,属于经济普查当期普查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统计执法核实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 | 原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由举报申请人在平台网站自行下载 | 是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示例样表).docx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决定 |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 2 |
| 审批 | 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批 | 10 |
| 受理 | 举报人提出申请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经济普查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
| 解答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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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23208,13616411164
网址:http://jntj.jinan.gov.cn/col/col30924/index.html?tdsourcetag%EF%BC%9Ds_pcqq_aiomsg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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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18997
网址:http://jntj.jinan.gov.cn/col/col30924/index.html?tdsourcetag%EF%BC%9Ds_pcqq_aiomsg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