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基本编码:373018010001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6756U4373018010001

事项版本:1241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21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管理分厅一楼01号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21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管理分厅一楼01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323131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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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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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发〔2018〕5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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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道路客运经营者所承接的包车业务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包车票或包车合同;^拟使用车辆的经营范围包括相对应的包车业务且通过车辆审验的;^车辆技术状况及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包车业务相适应;^驾驶员持有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包车合同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包车合同(示例样表).png 包车合同 (1).doc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png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营运车辆运输证(原件)(示例样表).jpg 营运车辆运输证(原件)(示例样表).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0
备案 依法作出决定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网上备案如何实现监督检查?
解答 工作人员通过抽查方式对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问题 最快几天办结?
解答 即时办结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21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管理分厅一楼01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323131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民泰路318号
    电话:0531-8321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