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C2-25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123.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385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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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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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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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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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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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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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准入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准入阶段)(示例样表).pdf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准入阶段)(空白样表).docx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准入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准入阶段)(示例样本).pdf | 文件一.doc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准入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准入阶段)(示例样本).pdf | 文件一.doc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准入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核发 | 是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准入阶段)(示例样本).pdf | 文件一.doc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准入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企业所在区县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准入阶段)(示例样本).pdf | 文件一.doc |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准入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 是 |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准入阶段)(示例样本).pdf | 文件一.doc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和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筹建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和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筹建阶段)(材料样本) (1).pdf | 文件一.doc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筹建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筹建阶段)(示例样本) (1).jpg | 文件一.doc |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筹建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场管理部门核发 | 否 |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筹建阶段)(示例样本) (1).pdf | 文件一.doc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筹建申请表(筹建阶段)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筹建申请表(筹建阶段)(示例样表) (1).pdf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筹建申请表(筹建阶段)(空白表格) (1).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筹建阶段受理 |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 | - |
筹建阶段审核 |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 2 |
筹建阶段公示 |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 |
筹建阶段决定 |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2 |
最终审核阶段受理 |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 2 |
最终审核阶段审核 |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技术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践行监测 | 2 |
许可决定 | (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385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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