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1-26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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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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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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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1-26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32781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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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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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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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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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注销样表.docx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
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机关 | 是 | 无 | 无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 | - |
审查 | 审查 | - |
核准 | 发放登记通知书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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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1-26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32781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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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3003室市场准入科
电话:0531-83218997,13573764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