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城乡水务综合城乡水务综合C区44号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验收报备回执样表(示例模板).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某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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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3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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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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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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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水许字〔2020〕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范围。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对园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不再对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二、主要任务 (二)制定负面清单。我厅统一提出各类园区不适用承诺制办理的项目类型清单,即省级负面清单(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各市要根据园区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和工作实际,提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并予以公示。列入负面清单的入驻项目不享受区域评估成果,不适用承诺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须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正常审批流程管理,按许可权限向审批机关报批。 (四)评估成果应用。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域内入驻项目共享(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对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入驻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入驻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要求,结合本项目水土流失特点,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投资,开工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照管理权限,由审批部门按照承诺制要求审批。 附件2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省级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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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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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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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20〕2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方案审批。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四)简化验收材料。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推行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七)进一步创新区域内项目审批方式。对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水土保持监管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可在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区域内项目土石方挖填及占地情况,进一步采取优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承诺方式等措施,持续提升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便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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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19〕17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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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19〕17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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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7〕36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四)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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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1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 (四)简化验收报备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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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水规字〔2025〕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设置弃渣场的项目,原则上要全面开展验收核查。第十七条:验收核查一般采取现场方式,并在项目取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第十八条:验收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水土保持验收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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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1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 (一)优化审批方式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四)简化验收报备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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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7〕36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四)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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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19〕17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第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备服务指南,采取多种方式接受报备,推行网上报备。第十一条: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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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20]2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四)简化验收材料。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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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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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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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验收材料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验收报备申请函和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主验收的建设单位自备 | 是 | XX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申请表(示例文本).pdf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申请表.pdf |
| 报告书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承诺制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主验收建设单位自备 | 是 | XX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示例文本).zip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鉴定书、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pdf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根据报备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本级受理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 1 |
| 审查 | 审查验收报备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 | 3 |
| 出具报备回执 | 对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报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 解答 | 验收报备申请书和申请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 问题 | 承诺制(报告表)项目与审批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交的自主验收报备材料是否一致 |
| 解答 | 不一致,除必须提报验收报备申请书和申请表外,承诺制(报告表)项目只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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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3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415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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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咨询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