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调处完成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200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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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docx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裁定 |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 1 |
调处 |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 4 |
受理 | 受理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申请 | 1 |
申请 |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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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200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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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咨询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