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申领

基本编码:37201494600105

实施编码:11370181004235181N4372014946001

事项版本:124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西厅人社服务专区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核定支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7818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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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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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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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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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空白表可在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示例范本).docx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空白样表).docx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发票原件及相关费用明细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发票(示例范本).docx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发票(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核准支付 0
审核 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准予办结 0
受理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告知一次性需补齐的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审核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配置的辅助器具种类是否有要求?
解答 按照《山东省人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6号)规定,配置辅助器具需符合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7818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189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