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采购、销售黑火药、引火线备案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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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26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1379100432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采购、销售记录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向采购方索要采购发票,向销售方提供销售发票,并形成采购、销售记录台账 | 是 | 黑火药、引火线采购、销售记录.doc | 黑火药、引火线采购、销售记录.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0 |
办结 | 提供黑火药、引火线采购、销售记录备案证明。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邮寄申请材料? |
解答 | 可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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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26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1379100432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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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61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61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63478;0531-8321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