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基本编码:37073002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4605024370730023001

事项版本:124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章丘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办税服务厅简事快办01-05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办税服务厅简事快办01-05号窗口
电话:0531-8331773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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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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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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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报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示例样表).doc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空白表格).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反馈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0
审查/核准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0
受理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该项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解答 可以,具体操作流程: 纳税人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办税服务厅简事快办01-05号窗口
    电话:0531-8331773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