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基本编码:37300900600201

实施编码:1137018100420552104373009006002

事项版本:1242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综合服务区公安综合服务A1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东厅A1
电话:0531-8508706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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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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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接收备案材料 接收备案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如何备案?
解答 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或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备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东厅A1
    电话:0531-8508706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21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