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更新检查验收

基本编码:370715012001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8452W4370715012001

事项版本:1242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号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合格证.xls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上门服务,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森林更新检查验收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
电话:0531-83238797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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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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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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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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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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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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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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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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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将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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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及时进行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底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在线填写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申请.docx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申请.docx
林木采伐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省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docx 林木采伐许可证.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森林更新验收 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9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人工更新质量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解答 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
    电话:0531-8323879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