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2033900002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69324H4000120339000

事项版本: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区农业农村局1楼动物卫生部08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动物防疫条件正本--样表.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电话:0531-58680890
电子邮箱:jnzqxmsyjdjs@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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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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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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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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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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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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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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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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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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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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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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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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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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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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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提交真实有效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2、交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提交真实有效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A4纸 申请人自备 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xlsx 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xlsx
交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2 纸质 A4纸 申请人自备 动物防疫条件副本--样表.jpg 动物防疫条件正本--样表.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则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制发证 对通过受理的决定准予许可并制发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58680890
    电子邮箱:jnzqxmsyjdjs@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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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jnzqxmsyjdjs@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