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C区26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C区综合受理区 26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782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备案 | 兽药经营场所面积变更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去哪里备案? |
解答 |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C区综合受理区 26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782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13573764998;0531-832189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