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农业农村局三农服务分厅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协议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农业农村局三农服务分厅5号窗口 电话:0531-586808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1&userids=G23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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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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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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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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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自备材料,无固定格式,也可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 是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申请报告(示例范本).doc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申请报告(空白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调解 | 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就行调解 | 5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调解怎么办? |
解答 | 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问题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是否只能进行调解? |
解答 |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问题 | 什么是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
解答 |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农业农村局三农服务分厅5号窗口
电话:0531-586808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1&userids=G23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电话:0531-586808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1&userids=G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