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1楼西区不动产登记B4、02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划拨请示(2).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上门服务,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审查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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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1262;1861566299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1/co1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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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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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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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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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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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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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属于条例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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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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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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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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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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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新建矿山的矿山企业应统筹考虑矿山周边生态条件、自然景观、人居环境、村庄坐落、工业布局等因素,结合安全生产、矿山后期生态修复景观重建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等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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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及《山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管系统-方案审查》相关要求的方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项目区无人机航拍形成的视频等资料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编制单位 | 是 | 视频.png | 视频.png |
其他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否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煤矿塌陷预测相关图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否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露天开采终了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否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地下开采开拓系统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否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是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勘测定界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是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是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是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是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 | 是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 | 是 | 图件示例.png | 图件示例.png |
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是 | 示例.png | 示例.png |
购土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或矿山企业 | 否 | 土地租赁协议示例.png | 土地租赁协议示例.png |
土地租赁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或矿山企业 | 否 | 土地租赁协议示例.png | 土地租赁协议示例.png |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或矿山企业 | 否 | 示例.png | 示例.png |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履行义务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批复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或矿山企业 | 是 |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履行义务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批复.docx |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履行义务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批复.docx |
原三方监管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编制单位 | 否 | 监管协议.png | 监管协议.png |
水质、土壤检测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 | 是 | 监测报告.png | 监测报告.png |
村委会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 是 | 村委会意见表.docx | 村委会意见表.docx |
公众参与调查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矿山企业 | 是 | 公众参与调查表.docx | 公众参与调查表.docx |
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 | 是 | 委托书.png | 委托书.png |
编制单位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提供 | 是 | 2.编制单位承诺书.docx | 2.编制单位承诺书.docx |
矿山企业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矿山企业 | 是 | 3.矿山企业承诺书.docx | 3.矿山企业承诺书.docx |
上期方案评审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矿山企业 | 否 | 上期方案评审意见.png | 上期方案评审意见.png |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或矿山企业 | 是 |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文件.png |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文件.png |
方案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提供 | 是 | 方案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文件.png | 方案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文件.png |
基金缴存票据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提供 | 是 | 基金缴存情况.png | 基金缴存情况.png |
采矿证或矿区范围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提供 | 是 | 采矿证或矿区范围证明.png | 采矿证或矿区范围证明.png |
方案基本情况信息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提供 | 是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信息表.docx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信息表.docx |
方案文本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由编制单位编写 | 是 | 报告封面.png | 报告封面.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方案审查 | 召集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 19 |
受理 | 要件审核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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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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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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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327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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