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浮桥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新增)

基本编码:370118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5726X74370118003001

事项版本: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C2-25号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e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382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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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利用浮桥从事渡运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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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3号发布,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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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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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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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二十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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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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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3号发布,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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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渡口设置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渡口设置的批准文件.jpg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渡口设置的批准文件.jpg
河务或水利部门关于浮桥架设的意见书及施工许可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河务或水利部门出具 意见书及施工许可.jpg 意见书及施工许可.jpg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企业章程(样表).jpeg 投资协议.png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 不动产权证书(样表).jpg 不动产权证书.jpg
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各部门职责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各部门职责(样表).docx 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各部门职责.docx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水路运输经营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水路运输经营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浮桥操作员和船员配备情况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书.docx 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书.docx
可行性分析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可行性分析报告(样表).docx 可行性分析报告(空白文件).docx
浮桥承压舟、推船等船舶的有效的船舶登记及法定检验证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海事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船检部门核发 浮桥承压舟、推船等船舶的有效的船舶登记及法定检验证书(样表).pdf 浮桥承压舟、推船等船舶的有效的船舶登记及法定检验证书.pdf
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docx 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docx
股东会决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委托书(样本).png 股东会决议.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 审批岗依据审核结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1
审核 审核岗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判断 1
现场踏勘 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启动现场勘察程序。 现场勘查阶段,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
一窗受理 1、济南市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告知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补正材料或向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 5 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 929 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 6 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 30 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 101 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 10 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 (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321382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7-8321897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