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38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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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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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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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38窗口 电话:0531-8129293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案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消防设计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消防设计文件(示例样表).docx | 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证件为准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示例样表).jpg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空白表格).jpg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核发部门文书规格为准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示例样表).pdf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空白表格).pdf |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docx |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查看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 - |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13 |
审查 | 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 | 1 |
出具意见 |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38窗口
电话:0531-8129293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区3059室
电话:0531-8129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