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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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doc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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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窗口 电话:0531-8323875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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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林草规〔2020〕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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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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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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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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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各省自行制定
收费依据:
依据内容: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pdf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doc |
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2.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pdf | 2.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docx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pdf |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docx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pdf |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docx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草原补偿协议.pdf | 5.草原补偿协议.docx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6.草原权属证明材料.pdf | 6.草原权属证明材料.docx |
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7.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pdf | 7.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docx |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pdf |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docx |
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9.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pdf | 9.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3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7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窗口
电话:0531-8323875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32781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