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C39号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奖励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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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 电话:0531-8323879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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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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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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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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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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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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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奖励申报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成绩进行总结说明 | 是 |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奖励申报材料(范本).docx |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奖励申报材料.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 | 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单位进行评定 | 30 |
承办人查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3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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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9
电话:0531-8323879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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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321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