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综合受理C1-26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审批结果样本.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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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综合受理C1-26号 电话:0531-83278100;0531-83217361;0531-832190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三)开展X射线影 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提交资料符合《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示例样表).pdf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空白表格).pdf |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委托办理证明(示例样表).pdf | 委托办理证明(空白表格).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 | 1 |
受理 | 组织专家对预评报告进行审核 | 2 |
办结 | 对审核通过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整改后通过的,出具整改意见,不通过的,说明原因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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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综合受理C1-26号
电话:0531-83278100;0531-83217361;0531-832190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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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3003室市场准入科
电话:0531-83218997;1357376499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