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基本编码:37203055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3004207295H4372030551001

事项版本:1241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10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样本.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完成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办理,向纳税人出具《税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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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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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示例.docx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docx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示例.docx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送达 送达 0
决定 决定 0
审查/核准 审查/核准 0
受理 受理 15
申请 申请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0531-61363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3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