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长清区公安局分厅综合服务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月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公章刻制备案(办理结果样本).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公安局门口一楼综合服务大厅5号 电话:0531-6658396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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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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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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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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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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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企业(个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新开办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办理的,无需提供以上材料。 2.行政机关: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损坏重新刻制的,提供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刊、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4.社会团体:提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6.工会组织:提供上级工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7.村民委员会:提供乡级人民政府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8.党、团组织(供参考):提供上级党、团组织的批准文件、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9.军队(供参考):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备注: 1.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2.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提供。 | 是 | 无 | 无 |
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上级党、团组织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乡级人民政府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上级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自行提供。 | 是 | 无 | 无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jpeg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jpeg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jpeg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jpeg |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有效身份证件.jpg | 有效身份证件.jpg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有效身份证件.jpg | 有效身份证件.jpg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有效身份证件.jpg | 有效身份证件.jpg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营业执照.jpg | 营业执照.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备案 | 材料符合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0 |
审核 |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0 |
受理 | 根据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受理,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银丰财富广场B座3层行政复议中心 | 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
解答 | 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爱山东泉城办APP等方式,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点击出示执照,向刻章厂提供8位数字验证码(验证码有效期5分钟)。 刻章厂登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输入8位数字验证码,系统即可自动获取用章单位营业执照信息用于公章刻制备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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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公安局门口一楼综合服务大厅5号
电话:0531-6658396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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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公安局一楼警务督察大队办公室
电话:0531-8508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