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业务办公室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事故认定书3.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上门服务,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农机事故认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业务办公室 电话:0531-8720923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当事人提交书面认定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相关文件制定 | 否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申请表(示例).xlsx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申请表.xls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 | 3 |
办理 | 办理 | 7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个部门负责受理农机事故工作? |
解答 | 根据《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问题 | 什么样的事故属于农机事故处理部门的受理范围? |
解答 |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事故属于受理范围。 |
问题 | 发生农机事故后,如何报案? |
解答 |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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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业务办公室
电话:0531-87209234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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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531-8722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