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基本编码:373020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3MB287278574373020001001

事项版本:1242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农业农村局1楼东3室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争议调解协议书.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农业农村局1楼东3室
电话:0531-87209234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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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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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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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省农业农村厅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pdf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根据办理意见,进行备案或不予备案 1
审核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意见 5
受理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1856378129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 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问题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解答 1.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问题 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
解答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农业农村局1楼东3室
    电话:0531-87209234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农业农村局1楼东3室
    电话:0531-5180275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1383&userids=G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