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B区社会事务①B06、B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样表.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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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社会事务1-2窗口 电话:0531-66585915;0531-8723662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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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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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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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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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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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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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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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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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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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2.车辆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运输货物为不可解体物体。^4.运输路线中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能够满足超限限车辆安全行驶需要。^ 5.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其他 | 跨省、跨省内社区市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由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整合,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单独提供表单 | 否 | 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样表).docx | 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空白表).docx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格式,3M以内)(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 | 制式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 | 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示例样表).jpg | 无 |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承运授权委托书.docx | 承运授权委托书.docx |
| 牵引车车辆行驶证(或临牌)(图片类型,3M以内)(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是 | 临时行驶车号牌.jpeg | 车辆行驶行驶证(样表).png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图片类型,3M以内)(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公安机关 | 是 | 无 | 无 |
| 牵引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挂车车辆行驶证(或临牌)(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挂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超限申请提供车辆轮廓图(图片类型,须包含正视、后视、侧视三个角度)(三类大件运输申请时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车货总体轮廓图 (样表).png | 车货总体轮廓图(空白表).docx |
| 超限运输护送方案(三类大件运输申请时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护送方案示例.pdf | 护送方案示例.pdf |
| 长期/多次申请运输计划(PDF/Word类型)(同一大件运输车辆长期/多次运输申请时提供) | 原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运输计划.docx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
| 审批 | 对申请人提交的通行路线、技术状况等进行审批核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部分通行征求公安交警意见 | 13 |
| 办结发证 | 出件,通过网站自助打印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721922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个人是否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 解答 | 根据交通部系统信息要求,经请示省局,必须填写信用代码,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
| 问题 | 许可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
| 解答 |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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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社会事务1-2窗口
电话:0531-66585915;0531-8723662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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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电话:0531-87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