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01、02、03、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增值税普通发票.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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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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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依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可去办税服务厅领取,自行填写或网上填写 | 是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填写样例).docx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空白表格).docx |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反馈 |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纳税人。 | 0 |
| 归档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0 |
| 办理 |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 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 0 |
| 受理 |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税务局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票吗? |
| 解答 | 一、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三、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
| 问题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条件是什么? |
| 解答 |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 问题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定依据是什么? |
| 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九条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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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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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3609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1383&userids=G1383